隨著越來越多的私家車進入尋常百姓家,自駕游也成為一種旅游形式。節假日里,許多旅游愛好者或組團、或拼車,興緻勃勃地駛上旅程。
  然而在自駕游的過程中,安全隱患也始終存在,交通事故即是重要安全隱患之一。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乘客輕則受傷、重則身亡,如果有關各方損害賠償問題不能協商一致,便只能訴至法院依法裁判。一般而言,無論是兩家拼車還是多人組團,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都不能與當事人之間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認定簡單畫等號。民事侵權責任應當根據侵權損害因果關係、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註意義務大小、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綜合考量進行認定。
  在本期史靈夫婦狀告賀遠案例中,雖然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認定駕駛員賀遠負全責,但史靈夫婦無償乘坐賀遠駕駛的車,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好意同乘”。雙方相邀出游,是為了共同利益,共享利益的同時應當共擔風險,賀遠駕駛操作不當固然有錯,但史靈夫婦無償搭車,應該預見到長途開車可能有風險,因此可以適當減輕賀遠的民事責任。
  在組團式自駕游中,組織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關鍵是看組織者有沒有完全履行對成員的安全保障義務。自駕游是一項風險很大的活動,他要求組織者周密安排、隨時提醒、盡職盡責,否則,就應當對交通事故中的傷亡者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就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張紅駕車不當導致女兒死亡一案中,組織者承擔了補充賠償責任一樣。
  目前正是旅游黃金季節,喜歡自駕游的人們一定要倍加小心,遵守交規,免得乘興而去,敗興而歸。
  (胡勇)
  (原標題:自駕游風險共擔組織方更應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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