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小松馬艷莫曉姍
  2012年2月,李先生將一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嚴重的車輛拖到某汽車銷售維修公司進行維修,經雙方確認修理項目及修理費用後,維修公司開始對車輛進行全面維修。車子維修後,實際發生維修金額9萬餘元,公司通知李先生辦理結算手續。但李先生以暫時無錢結算為由,沒有結算。
  此後維修公司多次與李先生聯繫,李先生也多次到維修公司看車,但每次都以無錢為由拒絕結算,就這樣耗了一年多。2013年8月,汽車銷售維修公司將李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先生支付維修費9萬餘元,並按每天50元的價格支付停車費共計2.29萬元、維修費利息6826元,確認維修公司對李先生交付修理的汽車享有留置權。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支持了維修公司訴求。
  法官表示,維修公司已經履行修理車輛的義務,李先生應按約定向維修公司支付維修費用,李先生至今未付清維修費用,已構成違約。由於雙方的維修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如李先生未能在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取車,維修公司有權收取每天50元的場地占用費。據此,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訴求。此外,根據擔保法規定,維修公司對李先生交來修理的車輛享有留置權,並對該車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目前,該案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如李先生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法院將對其車輛依法採取拍賣、變賣等強制措施。
  (原標題:車輛送修不結款法院強執可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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